注册上海公司的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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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
注册上海公司的备案事项

注册上海公司的备案事项

(一)章程备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芋案送原上海注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按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 83号,以下简称《内资登记规》)的要求,公司申请章程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四)分公司备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按《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公司设立分公司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其他材料。

此外,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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