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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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一、凡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本局提交有关材料: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⑵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

2、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书面)材料(统一用16开纸打印或书写):

①发行单位名称、地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地址;

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详细住址、住宅及移动电话号码等;

③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

④经营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递);⑤经营出版物出租的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否中小学校。

扩展资料: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申请的有效期5年。

2013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文)的规定,“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一、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许可证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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