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分两步:一是立项之后,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二是在合同章程被批准后办理开业登记,也叫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及其权限: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管辖权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具体负责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
(1)由商务部颁发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保险公司和财务公司,在华从事矿业资源开发以及承包中央项目的工程或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
(3)外国(地区)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传播媒体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
(4)其他应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2.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权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情况的登记管理:
(1)除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管辖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申请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将核准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书面委托已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的外商。
3.指定管辖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不明确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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