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取消注册公司资本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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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取消注册公司资本限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息,该局出台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同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取消注册资本z低限额。

   9月29日,上海杨高路,曾经的外高桥保税区2号门,已换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字样。中国自贸区试验正式起步。

   此前的9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并于9月26日印发给上海市工商局贯彻执行,同意上海自贸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批复。

试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试验区营商环境

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wu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z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z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z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z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初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wu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在试验区内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试验区内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

   试验区内试行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

试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

   在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在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以及在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再受现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限制,同时取消对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改为备案制;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需要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无须另行报批,改为备案制,可直接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优化企业设立流程提升试验区登记效能

授予试验区工商部门外资登记管理权

   试验区工商部门负责辖区内由上海市人民政fu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及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试验区内实行企业设立“一口受理”

   支持试验区工商部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fu的要求,企业设立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现场办理的方式申报材料,由工商部门统一接收申请人向各职能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备案文书和相关证照。

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样式

   除农民专ye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外,将其他各类企业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

转变市场主体监管方式维护试验区市场秩序

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建立以工商部门经济户籍库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商部门通过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信息。企业按照规定通过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工商部门可以对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工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监管措施。

创新市场主体监管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强化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探索建立与国ji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市场主体监管方式。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监管部门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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