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五条,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条件和流程分别如下:
一、申请条件:
1、有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特别说明申请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要求1000万注册资金;
5、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申请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材料符合立项要求则可立项,不符合立项要求则打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3、由文化行政部门市场处审查立项,审查通过交由文化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未通过则打回并说明理由;
4、文化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通过,交由分管厅长审定;
5、分管厅长审定后上报文化部进行审批;
6、文化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批准则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结果,不批准需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公章;
3、企业章程(需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有效期三个月以内);
4、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中如有法人股东的,还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和调档章程或机读档案,追索至自然人股东(营业执照上注明“国有企业”的,不再追索下去,且不需要提供调档章程或机读档案);
5、网站域名登记证明(域名注册机构的注册登记文件,可从网站上打印下来加盖公司公章);
6、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包括公司简介,人员构成情况,申请项目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方案,设备情况,业务发展计划,市场分析,项目内容及盈利模式分析等)。
三、办理时限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依据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fu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
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